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购买的进口食品不属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京02行终字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薛帅,男,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诚途(天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7号。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毛伟旗,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帅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食药监局)所作《举报投诉办理告知书》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京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年5月19日,东城食药监局作出《举报/投诉办理告知书》(编号为S040023,以下简称S040023告知书)。S040023告知书中载明,对薛帅于年4月7日向东城食药监局反映关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麦乐购公司)销售的“澳洲BioIsland婴幼儿全天然液体乳钙胶囊(28天以上)90粒”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举报,东城食药监局局作出如下答复:1、北京麦乐购公司提供了经营资质、被举报产品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举报人订单详情。报关单显示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后台订单信息显示有“当前订单使用三单对碰模式推送”、“广州海关回执获取;成功系统计划在-02-:38:19提交易宝的国检支付单信息;”、“海关单证放行系统将在-02-:34:15再次自动追踪该广州保税区订单信息”等内容。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登陆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可见销售澳洲BioIsland婴幼儿全天然液体乳钙胶囊(28天以上)90粒,产品页面有“此商品物权归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所有”、“本商品通过海关总署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清关销售”等字样。3、经查,北京麦乐购公司依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5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59号署科函)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试点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平台要将帐底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平台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进行三单比对,产品按照个人物品入关申报缴纳行邮税。东城食药监局认为,北京麦乐购公司提供的是网络平台服务,在消费者通过其经营的网络平台下单时,被举报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境外/关外公司,下单、付款成功后由海关接收订单信息,卖方按照程序直接将被举报产品邮寄给消费者。被举报产品的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内关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行为。北京麦乐购公司销售“澳洲BioIsland婴幼儿液体乳钙胶囊(28天以上)90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不予立案。
薛帅不服上述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称,其于年4月6日向东城食药监局投诉北京麦乐购公司销售的“澳洲BioIsland婴幼儿全天然液体乳钙胶囊(28天以上)90粒”存在非法添加违法行为。东城食药监局于5月19日作出的S040023告知书违法,理由如下:1、《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法。东城食药监局所指的境内关外一样属于境内范畴,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6号)第四条规定,“进境商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东城食药监局以“境内关外”的说法不作为不符合法定职责,违法。2、薛帅购买的涉案商品中非法添加乳钙(乳矿物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该商品网络页面显示保质期为3年,薛帅推算出的生产日期与北京麦乐购公司提供的商品生产日期不符。东城食药监局对于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商品,没有上报或通告出入境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不仅没有履行行政职责,还庇护不法商家。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S040023告知书并判令东城食药监局限期对薛帅重新进行答复。
东城食药监局一审辩称,年3月16日、4月7日,东城食药监局两次接到薛帅的投诉举报,投诉其购买的涉案商品“澳洲BioIsland婴幼儿全天然液体乳钙胶囊(28天以上)90粒”违法添加乳钙。年3月21日、4月7日,东城食药监局两次对北京麦乐购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产品摆放销售。经东城食药监局调查,薛帅系境内居民,通过北京麦乐购公司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购买涉案商品。北京麦乐购公司有合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已依照海关总署的公告要求进行备案。根据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页提示,涉案商品为海外厂家原箱直采,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清关销售,商品可能无加贴中文标签;商品从海关监管的广州保税仓发出;北京麦乐购公司提供信息发布和售后服务等。结合[]56号公告、[]59号署科函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东城食药监局认为薛帅与北京麦乐购公司的交易行为属于“跨境电子商务”,其卖方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含境内关外),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食品经营行为,应由海关管辖,不属于食药监部门管辖,故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综上,东城食药监局认为S040023告知书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薛帅的诉讼请求。
年2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京行初号行政判决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该机关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权为前提。根据[]5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据此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方可纳入公告调整范围: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消费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第二十一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本案中,薛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进行跨境交易,订单性质为保税区订单,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该行为应由海关予以监管,东城食药监局认定薛帅从北京麦乐购公司自营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购买涉案商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境内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从而不属于食药监部门管辖并无不妥。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本部门管辖。因薛帅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食药监部门管辖,故东城食药监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S040023告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薛帅要求撤销东城食药监局作出的告知书并限期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薛帅的诉讼请求。
薛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在麦乐购网络平台购买的涉案食品违法添加乳钙,被上诉人东城食药监局应依法进行查处。[]56号公告违法,要求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此外,上诉人薛帅所购涉案食品来源不清,不能证明该食品系由保税区发货所至。综上,被诉S040023告知书是错误的,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审与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东城食药监局承担。
东城食药监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薛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
1、涉案告知书,证明东城食药监局存在不予立案的不作为事实;
2、投诉举报书,证明薛帅投诉的问题及证据;
3、涉案食品报关单信息公开答复,证明报关时间与所购产品的保质期不符;
4、年18号卫生部公告,证明乳钙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5、[]56号公告,证明S040023告知书引用的公告已经失效;
6、视听资料(光盘1张),证明网页上的提示内容与东城食药监局提供的内容不符。
在一审诉讼期间,东城食药监局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
1、举报登记表、投诉举报处理回复单、投诉书等,证明东城食药监局于年3月16日、4月7日两次收到薛帅的投诉举报;
2、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知情书、民事纠纷调解不予受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证明东城食药监局处理薛帅民事调解申请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东城食药监局于年3月21日、4月7日对北京麦乐购公司两次进行现场检查,未见被举报产品摆放销售;
4、北京麦乐购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北京麦乐购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5、北京麦乐购公司的顶级国际域名证书,证明北京麦乐购公司依法注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域名gou.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严 勇代理审判员 励小康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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