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贝贝集团VSldquo贝贝母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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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在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后申请商标无论加上什么文字,也无法改变相关公众的认知,在后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在先知名商标,相关消费者容易误认为其是属于在先知名商标权利人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误认误购。

案情简述

贝贝集团旗下“贝贝网”成立于年4月,是国内领先的家庭消费平台,既有对应的在线网站,也有对应的软件APP,拥有超1亿的家庭女性用户,在母婴电商类APP中,用户使用规模位于前列,曾荣获“电子商务行业年度最具信赖品牌”、“中国互联网最受消费者信赖电子商务网站”、“中国母婴电商领导品牌”、“中国受欢迎母婴电商跨境品牌”、“中国值得信赖母婴电商品牌”、“最具影响力APP”、“中国互联网+创新奖最具影响力奖”等,从创立至今已获诸多奖项和荣誉,在电商领域和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受众多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商标作为贝贝网平台及APP的标识,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报道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并在第9类手机软件,第35类广告宣传,第42类互联网相关服务上均已注册。我所通过商标监测,发现近年来存在较多摹仿“贝贝”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如有“贝贝母婴”、“贝贝多”、“贝贝拼多多”、“”、“贝贝小客”等商标,见列表所示:

序号

被异议商标

类别

申请号

申请人

1

9

福建紫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

9

深圳贝多多科技有限公司

3

35

浙江泽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35

香港益企来贸易有限公司

5

35

常熟梵酷商贸有限公司

我方将这些近似商标的申请情况及时通知了贝贝集团相关负责人,并建议对这些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积极打击这种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维护自己的在先合法权益。最终商标局裁定,上述被异议商标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以上被异议商标“贝贝母婴”、“贝贝拼多多”、“贝贝多”、“贝贝哺”、“贝贝小客”均完整地包含了贝贝集团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贝贝”商标,由“贝贝”+显著性薄弱的词汇组成,极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属于贝贝集团旗下的系列商标,或与贝贝集团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如投资关系、许可使用关系。对于在先知名商标,无论加上什么字也无法改变大众的认知,换言之,其他人理应避免自己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混淆、相关联。但目前市场上出现很多想要“傍名牌”、“搭便车”的小企业,恶意抢注、摹仿的现象不止不休,一些公司除了摹仿、抄袭“贝贝”商标外,还有大量摹仿、抄袭其他知名商标,可谓恶意明显,目前商标局也在积极打击这种恶意摹仿的商标注册行为。

案例总结:

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由于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受到固定审查标准的局限,并缺乏对在先商标知名度情况的了解,一些恶意摹仿、抄袭在先知名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就有了可乘之机。企业在遭遇傍名牌时一定不要不以为然,让傍名牌商标进入市场,否则会凭借在先知名商标的商誉很容易地进入到在先商标已存在的市场领域,抢占在先商标的市场份额。我们应当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击傍名牌等恶意抢注行为。并且,商标局及相关部门对打击恶意抢注行为态度也是非常鲜明且坚决的。

附部分裁定书

(案件代理人:朱倩、杨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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