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课堂一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结婚,无
噔噔噔~
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观法在线”栏目
“民法典微课堂”第二期
又跟大家见面了!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新规定——
一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结婚的婚姻效力问题
主讲人:观音山法庭筹备组副组长王小燕
先跟大家讲一个适用《民法典》新规定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例。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后,确定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最后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并依据《民法典》,依法判决撤销原告被告的婚姻关系。
案例解读
一、《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两种,第一种是第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是延续已废止的《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没有变化。第二种是第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就是案例涉及到的《民法典》的新规定。已废止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而《民法典》第条对此作出了改变,无效婚姻目前仅包含: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情形。关于“疾病婚”,《民法典》将其从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归于可撤销婚姻情形。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的重要一点,是将权利完全交由当事人,使这项权利的属性成为没有公权力干预的私权利,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保障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
二、本案能否适用《民法典》第条,关键在于江某告知妻子李某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时间。如果婚前就已经告知,并且女方仍然愿意与此结婚的,显然就不能使用本条规定。本案中,男方婚前隐瞒了身患艾滋病的事实,待婚后才坦白。妻子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支持其诉请。
三、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怎么算?《民法典》第条第2款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本案为例,李某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自其丈夫江某向其坦白之日起算一年。
四、什么是重大疾病、哪些病属于重大疾病?《民法典》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可以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已经形成的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暂缓结婚、“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的疾病为基础,将是否影响结婚和生育,是否危害会对方以及后代的健康作为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同时采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列举的疾病,作为认定具体重大疾病的依据。一般认为,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生理性缺陷导致不能生育,属于重大疾病的情形,但也不限于此。从《民法典》施行后的各地司法判例来看,精神疾病、艾滋病、淋病等性病以及一些严重的遗传疾病,均被司法认定为重大疾病。
五、婚姻撤销后,婚姻状况是什么?离婚后的婚姻状况是离异,但婚姻被撤销后,婚姻状况是未婚。
六、被撤销的婚姻,无过错方还可以主张什么权利?根据《民法典》第条第2款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被撤销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规定主张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是在诉争婚姻已经被人民法院撤销之后。婚姻虽然具备可撤销事由,但是无过错方并未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而是单独提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时没有一并提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以自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婚姻判决之日起三年内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小启示
讲完“疾病婚”的司法判例及其解读后,法官针对于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青年们做一些小提示:
《民法典》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针对胁迫婚姻以及隐瞒疾病的婚姻,赋予无过错方的撤销权。作为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婚前应当如实告知自身患病情况,如隐瞒疾病结婚,则会使对方处于一种非自愿的状态,一旦被发现隐瞒疾病,婚姻可能会被撤销。虽然国家现在不强制婚检,但法官建议各位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还是做一下婚检,避免婚后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也是对家庭负责任的体现。
来源:观音山法庭
原标题:《民法典微课堂
一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结婚,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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