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判例3万元78天,宝妈请的高级

                            

原创裴莹中国消费者报收录于话题#判例1个

以为请了一位“高级育婴师”

谁知是

“无证人员”

3万元78天

宝妈预约的“高级育婴师”

拿不出证来

年12月,为了给宝宝得到专业的照顾,南京的朱女士与上海亦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蓁公司)签订《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预约了一位“高级育婴师”,合同金额元,服务期78天。

亦蓁公司“高级育婴师”郑某上门十几天后,年1月18日,朱女士和郑某因孩子照顾问题发生矛盾。朱女士要求亦蓁公司提供郑某的专业高级育婴师的资格证书,亦蓁公司未提供郑某的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而是提供了母婴护理证,发证日期为年7月26日,该证上记录“持证人郑某参加母婴护理专项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不久,朱女士将亦蓁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对方在服务销售过程中,将不具备高级育婴师资质的人员谎称为“高级育婴师”,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定

所谓的高级育婴师服务

是亦蓁公司内部划分

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足以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

而作出错误的选择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我国人社部门对于育婴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分为育婴员(五级)、育婴师(四级)、高级育婴师(三级)。

亦蓁公司辩称,“高级育婴师服务”只是育婴服务级别的一个称谓,并非育婴师具有高级育婴师的资格证书,该公司门店有宣传册,上面标明了育婴师服务级别、金额、服务内容等,这个服务级别是朱女士看完之后自己选择的,公司的APP上也都有相关信息。

亦蓁公司是否涉嫌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亦蓁公司是一个专业的提供母婴护理服务的机构,朱女士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选择了被告提供的高级育婴师服务。但亦蓁公司表示所谓的高级育婴师服务仅是公司内部的划分,显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也规避了国家对母婴行业服务人员的资质管理要求。亦蓁公司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且其行为足以导致朱女士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的选择,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朱女士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判令亦蓁公司退还朱女士元,并赔偿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亦蓁公司在合同订立

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欺诈行为

终审判决支持“退一赔三”

亦蓁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已经就协议的内容进行过沟通,亦蓁公司告知了服务内容,包括育婴师情况;亦蓁公司对育婴师的级别有自己公司内部的划分标注,提供的服务是按照自己的标准进行的,并非国家标准,不构成欺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亦蓁公司作为专业提供母婴服务的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未向消费者作如实陈述,此后又委派并不具备育婴师资格的人员提供服务,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亦蓁公司应当就合同内容以及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向消费者作如实陈述和明确告知,不应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在双方签订的“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中,明确记载了朱女士预约的是“高级育婴师服务”,同时在亦蓁公司的宣传手册上,关于专业团队的介绍记载为“爱的果实育婴师分高级、特级、特需和VIP级,她们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不同级别的服务”。无论是亦蓁公司的宣传手册,还是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按照一般消费者的通常认知,其中“高级育婴师”的指向应当是育婴师的资格等级,亦蓁公司上诉主张该等级的描述是根据公司自己内部的划分、且具体是针对服务内容,显然有悖于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该具体指向对消费者做出明确告知、消费者对此有清晰了解的情况下,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的选择,而且亦蓁公司对该情况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再次,亦蓁公司实际委派至朱女士提供服务的人员郑某仅持有“母婴护理证”,并不具备任何等级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年4月,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亦蓁公司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判例

3万元78天,宝妈请的“高级育婴师”拿不出证来!“亦蓁公司”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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