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姐姐课堂新婚夫妇篇保护女性的相
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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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都对女性的孕期、生育权等相关方面提出了特殊的保护规定,切实维护女性的权益,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些相关法律吧~
☆《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方在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
我国法律对怀孕期间妇女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婚姻法》从家庭角度保护孕期妇女,该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是指有重大紧迫的事由或女方怀孕是通奸所致。
《妇女权益保障法》从社会角度规定了孕期妇女的特殊权利,该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用人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公民的生育权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生育权的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了妇女的生育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同时,该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了工作单位不得限制妇女的生育权:“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关于妇女产假和哺乳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以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对产假进行补充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条进一步确认妇女产假的权利,该条规定:“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妇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该办法第18条具体规定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如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等。
通过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生殖保健服务,可保障育龄妇女安全地妊娠、分娩和生育健康的婴儿,提高新生婴儿的健康水平,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原标题:《新婚夫妇篇——保护女性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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