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哪些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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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因为各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即将结婚的人都会进行婚检,有的谈恋爱的人就说了,如果另外一方有重大疾病的,又不告诉我,以后结婚了才发现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但这里面提到的“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
那么,在实践中怎么判断呢?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这些疾病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呢?
1.严重遗传性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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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覃红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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