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检察院开展母婴室规范设置专项监
按照“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和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要求,结合襄垣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的工作方案,襄垣县检察院针对襄垣县大型车站、医院、超市等“母婴室”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利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开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使襄垣县大型车站、医院、超市“母婴室”能够规范设置和合理使用。
深入调研走访,全面摸底排查
年3月施行的《长治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支持机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襄垣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中也明确提出了大型车站、医疗机构、商场、超市设置“母婴室”及管理使用规范的要求。
为了配合全国文明县城的创建,襄垣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对全县范围内的火车站、汽车站、医院、超市等大型公共场所是否规范设置和使用“母婴室”,组织专人进行了调研。
通过深入现场排查情况、调查了解,发现高铁站规范设置了“母婴室”,其环境幽雅、使用良好,不仅有婴儿床、饮水设施、软沙发、儿童拼接泡沫爬行垫等用品,而且布局合理;医院在门诊二楼设置的“母婴室”相对正规,功能齐全,环境清净,使用良好;太焦铁路火车站只有一个五、六十年代的候车大厅,不具备条件;古韩中心卫生院属临时租用场地,不具备条件;医院房间空间有限,只能综合利用,也不具备独立设立的条件;其他单位虽设置有“母婴室”,但有的用于存放杂物,管理使用率低,布满灰尘;有的配套设施不全,缺少婴儿床、饮水机等必备物品,且存放有杂物,不方便群众使用;特别是各大超市均存在“母婴室”未设置或设置不合理的现象。
利用法律监督职能,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经过细致调查摸排、认真筛选重点,襄垣县检察院在深入查找问题症结、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家卫计委等十部门联合执法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具体规定,督促交通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有关规定,先后针对人流量较集中的未设置或不规范使用“母婴室”的各公共场所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卫体局、县商务中心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通过与上述行政部门沟通协调,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的方向,并得到了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的认可和支持。
督促行政机关整改,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接到襄垣县检察院的公益检察建议后,县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率先对县汽车站“母婴室”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在最短时间内增添了饮水机、婴儿床、软皮沙发、医用药品等配套设施,为哺乳提供了温馨的环境。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接到建议后,责成有关医疗机构按照检察建议所提的要求独立设立了“母婴室”,增加了婴儿床、软沙发、饮水设施等有关配套物品。县商务中心接到检察建议后,深入实地对各大超市进行了检查,就“母婴室”的规范设置和利用提出指导意见,特别是对未设置“母婴室”的单位,选定了位置,限期整改;对“母婴室”较小的单位,要求扩大空间,按标准设置。经过半个多月的改造,各大超市的“母婴室”建设均已达到了规范使用的标准,提高了母婴哺乳的利用率,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不仅是社会的需求,也是城市文明进步和人性化程度的体现。在公共场所配建“母婴室”已是大势所趋。小小“母婴室”,投入不大,却能充分体现对女性的尊重、对下一代的呵护。管理部门和各个单位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真正认识到“母婴室”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除了各相关单位为女职工母乳喂养自行配备“母婴室”之外,政府部门还应在公共场所改建增设“母婴室”,在餐厅、酒店等人员需较长时间逗留的地方,规定服务单位提供婴幼儿专用套椅等等。通过这些人性化的举措,充分满足年轻母亲哺乳的需求,既省去出门携带哺乳物品诸多麻烦,又避免当众哺乳的尴尬,彰显人文关怀,营造文明环境。(来源:山西法制报 王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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